
发布日期:2025-12-28 来源: 网络 阅读量()
为加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等事故发生,4月15日,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湖州市消防救援支队联合发布《电动自行车集中充停场所建设使用安全要求指导意见》。
地面(室外)场所原则上不得与建筑主体毗邻,确需与建筑主体毗邻的,场所周围2米内的墙体不应设置门、窗和洞口。
停车棚应使用不燃材料建造,电动自行车应分组停放,每组停车位数量单排不应超过20辆,组与组之间从地面起设置高度不低于1.5米,耐火极限不低于1.5小时的不燃烧体隔墙分隔,隔墙宽度超出停车位0.2米以上。
应安装视频监控、感烟(温)探测器等设施;每20个停车位配置2具5公斤以上的手提式ABE类型建筑灭火器,少于20个停车位的按20个停车位标准配置;占地面积大于300平方米的场所还应设置室外消火栓,与最近一排电动自行车的距离不宜少于7米。
电动自行车停放或充电场所与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采光井(内天井)之间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砖墙分隔;电动自行车应分组停放,每组停车位数量单排不应超过20辆,组与组之间从地面起设置高度不低于1.5米,耐火极限不低于1.5小时的不燃烧体隔墙分隔,隔墙宽度超出停车位0.2米以上。
架空层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系统,相关系统与住宅小区原有消防系统联通;原小区未设置相关消防设施时,应安装喷淋局部应用系统、独立式感烟探测报警器、消防软管卷盘等消防器材。
电动自行车停放或充电场所应配备监控系统;每20个停车位配置2具5公斤以上的手提式ABE类型建筑灭火器,少于20个停车位的按20个停车位标准配置。
电动自行车停放或充电场所与楼梯间、安全出口、机动车库等其他功能场所之间采用常闭式甲级防火门分隔;电动自行车应分组停放,每组停车位数量单排不应超过20辆,组与组之间从地面起设置高度不低于1.5米,耐火极限不低于1.5小时的不燃烧体隔墙分隔,隔墙宽度超出停车位0.2米以上。
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消防应急照明系统、排烟和疏散指示标志等系统,相关系统与建筑主体原有消防系统联通;原建筑主体未设置相关消防设施时,应安装喷淋局部应用系统、独立式感烟探测报警器、消防软管卷盘,并配置排烟设施。
电动自行车停放或充电场所应配备监控系统;每20个停车位配置3具5公斤以上的手提式ABE类型建筑灭火器,少于20个停车位的按20个停车位标准配置。
《意见》明确,适用范围为湖州市范围内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停场所建设管理。高层建筑、工业企业、医院、商场、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参照执行,由相关主管部门督促指导落实。
在集中充停场所建设上,充电设备应设置专用配电箱,并符合国家、省市及行业标准,具备电气保护、充电检测、充电控制、过充断电功能,具备电击防护性能和防雷性能。集中充电接口配置结合实际,集中充电接口数与电动自行车保有量配比不宜低于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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